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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追不舍!破案!73600元被骗款全额退还

日期: 2024-11-06

   来源: 平安张湾

近日

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经侦大队

成功破获一起合同诈骗案

抓获涉案嫌疑人1名

为企业追回被骗的73600元

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

赢得受害企业高度赞扬



案 情 简 介

2023年11月27日
十堰某科技公司负责人官先生
与武汉某公司负责人曾某
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双方约定采购价值7万余元的
日本进口焊接电源及相关设备

合同签订后
官先生即向对方公司转款73600元
但对方公司却迟迟不发货
以各种理由拖延
并拒绝协商处理

无奈之下
官先生前往武汉寻找
却发现该公司已经搬离
再也无法联系上

接到报案后
办案民警多次赴武汉等地
开展调查、收集证据
最终发现曾某轨迹并将其成功抓获

10月30日
通过多次释法说理
曾某将73600元全额退还给


目前
犯罪嫌疑人曾某
因涉嫌合同诈骗罪
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合同说起来大家都不陌生

那究竟什么是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的常见手段有哪些?

如何防范合同诈骗呢?

下面

跟随长安哥一起来看看吧!


什么是合同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常见的作案手段


1. “李鬼”充当“李逵”。犯罪分子以伪造的身份、虚假的证明材料或以虚构的公司、单位名义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就溜之大吉。


关案例:以假乱真“掩耳目”

方某、李某、于某、杨某合伙,假称“于某为某国家领导的儿子”,以虚构的“解放军某部队机库工程”项目为名,与受害人杜某某等人签订合同,骗取钱款120万元后逃逸,涉案金额巨大,涉嫌合同诈骗罪。


2.“循循善诱”模式。犯罪分子没有实际履行能力,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或者前期向对方交付小额定金、小部分货款获取信任,使对方当事人相信其履约能力和诚意,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取得全部货物或货款后失联。


关案例:先舍后取“钓大鱼”

徐某在不具备足够资金的情况下,在当地某市场内长期采用欠款或者先履行小额合同的方式,诱骗市场经营户向其供货,在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且无力偿还已经欠下的巨额债务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大量采购,导致拖欠巨额货款无力偿还,涉嫌合同诈骗罪。


3.“画饼充饥”套路。犯罪分子充当中介或掮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张声势,虚构事实或其他合同骗取第三方签订合同,获得第三方财物或款项后消失。


相关案例:虚张声势“空手道”

张某、何某、王某等人注册成立某中介公司,主要经营房屋托管出租服务。后因公司经营不善,张某等人生活窘迫,遂谎称王某有房要卖,并带受害人章某多次看房,最后骗得章某与王某签订虚假购房协议,在骗取首付款10余万元后,张某与何某等人分赃逃匿,涉案金额巨大,涉嫌合同诈骗罪。



如何预防合同诈骗?


1.合同签订之前务必要对合同签订的公司及个人主体进行核实,通过查看公司章程、纳税申报、实地考察公司生产、经营、流通等多种方式确定公司的合法性及公司的履约能力。

2.合同商谈过程中,切勿贪图便宜,诱惑即是陷阱,犯罪嫌疑人多利用受害人这一心理实施诈骗。

3.合同签订双方在资金支付及交付货物的时间、地点、货物种类一定要有明确约定,货款支付方式一定要留有银行痕迹,以免被骗后公安机关能及时获取证据,打击犯罪。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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