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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日期: 2021-05-06

   来源: 十堰市公安局

为严管严控枪支爆炸物品,努力让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属国家严格管制物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严禁走私或者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超过5.6毫米口径射钉弹,列入民用枪弹管理范围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和持有、使用;严禁非法改制射钉器、射钉弹。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或者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走私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二支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的,或者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的,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或者手榴弹一枚以上的,或者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的,或者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的,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或者手榴弹一枚以上的,或者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走私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其他子弹十发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或者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的,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的,或者雷管三十枚以上的,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有关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制销售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明知他人实施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为其提供资金、技术、场所等帮助的,以共犯论处。

八、实施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治安行政责任。

九、公民积极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办案单位给予奖励;公民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人员投案自首的,由公安机关办案单位给予奖励;涉枪涉爆违法犯罪人员检举揭发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涉枪涉爆案件,属于立功,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凡投案自首、主动上交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拒绝交出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堰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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