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市公安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确定了大型犬标准和烈性犬名录,现公布如下:
一、大型犬标准
成年肩高(站立时肩部最高点至地面距离)超过61厘米的,属于大型犬。
二、烈性犬品种名录(6类43个品种)
1.下列獒犬及具有其血统的杂交犬只:藏獒、罗威纳犬、阿根廷杜高犬(阿根廷獒)、巴西菲勒犬、西班牙加纳利犬、卡斯罗(凯因克尔索犬)、马士提夫(英国獒犬)、圣伯纳犬(阿尔卑斯山獒)、匈牙利可蒙犬(墩布狗)、土耳其坎高犬、中亚牧羊犬、韩国杜莎犬、俄罗斯高加索犬、意大利纽波利顿犬、法国波尔多獒犬、比利牛斯獒犬。
2.下列梗犬及具有其血统的杂交犬只:比特犬、美国斯塔福郡梗、英国斯塔福郡斗牛梗、牛头梗。
3.下列牧羊犬及具有其血统的杂交犬只:德国牧羊犬、捷克狼犬、法国狼犬、荷兰牧羊犬、比利时牧羊犬、马犬、昆明狼犬、大白熊犬(比利牛斯山犬)、德国杜宾犬、伯恩山犬。
4.下列猎犬及具有其血统的杂交犬只:阿富汗猎犬(喀布尔犬)、川东猎犬(邻水犬)、威玛猎犬(德国魏玛犬)、灵缇(格力犬、格雷伊犬)、爱尔兰猎狼犬。
5.下列斗牛犬及具有其血统的杂交犬只:美国斗牛犬、西班牙斗牛犬、拳师犬、日本土佐犬。
6.其他具有潜在风险的犬种及具有其血统的杂交犬只:日本秋田犬、美国恶霸犬、松狮犬、罗德西亚背脊犬。
三、说明
(一)上述43种烈性犬以外的犬只品种无法确定的,由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人员认定,仍无法认定的禁止饲养。
(二)禁止饲养的大型犬标准和烈性犬名录中各品种的杂交犬禁止饲养,自带系谱能证明三代以内无上述亲本品种的除外。
(三)经养犬登记的犬只在生长过程中出现的大型犬,由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人员评估认定,对认为需要禁止饲养的犬只注销登记。
(四)军警犬、导盲犬、助残犬和科研单位等因工作需要饲养的犬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在本名录公布前,个人已经饲养的犬只系大型犬、烈性犬的,养犬人应当在本名录公布之日起90日内对犬只进行妥善处理。
本规则由市公安局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十堰市公安局
十堰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18日


鄂公网安备 42030202000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