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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公安局信息公开


省公安厅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实施方案

索引号
011080827/2018-0000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18年12月29日 00:00:00
发布机构
十堰市公安局
文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战略思想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决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湖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和《湖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细化方案》,结合公安机关职责任务,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省公安机关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严打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力争到2020年,使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生态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生态服务功能显著提升,环境治理体系基本完善,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

  二、工作任务

  (一)积极推进燃油油品升级工作。依法受理质监、工商部门移交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严厉打击车船用燃油生产、销售环节中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活动。(治安总队、经侦总队牵头负责)

  (二)强化机动车污染监管和治理。加强对机动车路检路查工作,依法查处无环保检测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并及时移送环保部门检测。自2020年7月1日起,依法不予注册登记未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按照省环委会统一部署,积极推动高排放老旧车辆淘汰工作。(交管局牵头负责)

  (三)加强各类扬尘污染管控。配合住建部门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行为的监管,严格执行渣土运输车辆禁限行规定,及时查处超载、超重及不按规定实行密闭运输的渣土运输车辆。(交管局牵头负责)

  (四)开展柴油货车专项整治。建立环保、公安联合执法机制,配合环保部门开展路检路查,大力整治柴油货车以次充好、破坏或闲置排放后处理装置、车载自动诊断系统等超标排放行为。(交管局牵头负责)

  (五)加强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及时受理环保、国土、水利等部门移送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严厉打击非法排污、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非法采矿等犯罪活动。协助环保部门依法处置涉环保项目邻避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治安总队牵头负责)

  三、工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公安厅成立由厅党委委员、副厅长余平辉任组长的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厅治安总队、交管局、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和江汉油田、天河机场)公安局分管局长为领导小组成员,统筹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工作。各地各部门成立相应专班,加强统筹协调,迅速组织开展整改工作。

  (二)严格落实考核奖惩。省公安厅将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内容纳入重点工作考核范围,定期组织开展明察暗访,及时通报整改问题。对在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公安机关措施不力、工作滞后,导致发生重大案事件、严重影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责问责;对充当违法犯罪“保护伞”的,坚决依法依纪予以严惩。

  (三)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各级公安机关要利用好自身信息优势,加强与主流媒体合作,以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随警作战、现场直播报道等形式,广泛宣传防治机动车污染、打击违法犯罪、保护生态环境所取得的工作成效,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用好网络和新媒体平台,采取设置“长江大保护微话题”、开设环境违法犯罪举报平台等方式,加强与网民互动交流,广辟线索来源,回应群众关切。同时,要严格宣传纪律,加强对拟披露信息的舆论风险评估,严防因信息披露的方式、内容或时间节点不当而引发群众恐慌、造成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