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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公安局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索引号
011080827/2020-17336
主题分类
公安
发文日期
2020年12月23日 15:05:57
发布机构
十堰市公安局
文号

  

1.出生登记

(1)婚生子女登记户口

(2)非婚生子女登记户口

(3)国(境)外出生子女登记户口

(4)父母双方出国(境)定居所生子女登记户口

(5)母双方服现役所生子女登记户口

(6)父母双方为学校集体户所生子女登记户口

(7)父母双亡人员所生子女登记户口

受理部门:派出所

办理条件:

(1)婚生子女登记户口:婚生子女可随父或母登记户口。

(2)非婚生子女登记户口:非婚生子女原则上随母亲登记户口。注:申请随父亲落户且《出生医学证明》上无父亲信息的,还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亲子关系凭证,如法院判决书、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等。

(3)国(境)外出生子女登记户口:未注销户口的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子女可随父或母登记户口。

(4)父母双方出国(境)定居所生子女登记户口:已注销户口的出国(境)人员,所生子女应随祖(外祖)父母登记户口。

(5)父母双方服现役所生子女登记户口: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可随祖(外祖)父母或父母一方部队驻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6)父母双方为学校集体户所生子女登记户口:父母双方均为学校集体户口,所生子女可随祖(外祖)父母登记户口。

(7)父母双亡人员所生子女登记户口:父母双亡或被宣告死亡,其所生子女随祖(外祖)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抚养人)登记户口。

办理流程:派出所受理→审核→办结

所需材料:

(1)婚生子女登记户口:

①《申报户口登记表(出生登记类)》;

②父或母《居民户口簿》;

③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

④《出生医学证明》;

⑤结婚证;

⑥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需共同签署《湖北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登记表》。

注:父母离婚需提供离婚证、确定子女抚养权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随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2)非婚生子女登记户口:

①《申报户口登记表(出生登记类)》;

②父或母《居民户口簿》;

③父或母居民身份证;

④《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上无父亲信息且随父亲落户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亲子关系凭证,如法院判决书、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等);

⑤非婚生育说明。

⑥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需共同签署《湖北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登记表》。

(3)国(境)外出生子女登记户口:

①《申报户口登记表(出生登记类)》;

②父或母《居民户口簿》;

③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父母一方为外国公民的提供外国护照);

④国外出生子女的有效出生证明(国内有翻译资质机构出具或经大使馆认证的翻译件);

⑤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⑥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证件;

⑦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需共同签署《湖北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登记表》。

(4)父母双方出国(境)定居所生子女登记户口:

①《申报户口登记表(出生登记类)》;

②拟落户《居民户口簿》;

③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④《出生医学证明》或国外出生子女的有效出生证明(国内有翻译资质机构出具或经大使馆认证的翻译件);

⑤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⑥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证件;

⑦亲属关系凭证(祖、外祖父母);

  

(5)父母双方服现役所生子女登记户口:

①《申报户口登记表(出生登记类)》;

②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③拟落户《居民户口簿》;

④《出生医学证明》;

⑤结婚证;

⑥《军官证》、《士官证》等部队证明件;

⑦亲属关系凭证(祖、外祖父母);

⑧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需共同签署《湖北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登记表》。

(6)父母双方为学校集体户所生子女登记户口:

①《申报户口登记表(出生登记类)》;

②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③拟落户《居民户口簿》;

④《出生医学证明》 ;

⑤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⑥亲属关系凭证(祖、外祖父母);

⑦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需共同签署《湖北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登记表》。

(7)父母双亡人员所生子女登记户口:

①《申报户口登记表(出生登记类)》;

②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③拟落户《居民户口簿》;

④《出生医学证明》;

⑤父母死亡证明件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

⑥亲属关系凭证或法定监护人(抚养人)关系凭证;

⑦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由监护人签署《湖北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登记表》。

办理时限:

法定完成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完成时限:窗口办1个工作日;网上办3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2.收养登记

(1)社会福利机构登记户口

(2)合法收养登记户口

受理部门:派出所

办理条件:

(1)社会福利机构登记户口: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弃婴(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应向其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登记户口。

(2)合法收养登记户口:依法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尚未登记户口的随养父母登记户口。

注:2013年5月14日前,公民个人捡拾弃婴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

办理流程:派出所受理、审核→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派出所办结

所需材料:

(1)社会福利机构登记户口:

①《申报户口登记表(收养登记类)》;

②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③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

④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

⑤寻亲公告证明材料(由社会福利机构出具)。

(2)合法收养登记户口:

①《申报户口登记表(收养登记类)》;

②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③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办理时限:

法定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完成时限:窗口办15个工作日;网上办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3、死亡注销

受理部门:派出所

办理条件: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应注销户口。

办理流程:派出所受理→审核→办结

所需材料:

(1)死亡注销户口:

①《申报户口登记表(注销登记类)》;

②拟注销人《居民户口簿》;

③拟注销人居民身份证;

④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等证明件。

办理时限:

法定完成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完成时限:窗口办1个工作日;网上办3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4、服现役注销

受理部门:派出所

办理条件:应征入伍注销户口:应征入伍或被批准服现役的,应注销户口。

办理流程:派出所受理→审核→办结

所需材料:

①《申报户口登记表(注销登记类)》;

②拟注销人《居民户口簿》;

③拟注销人居民身份证;

④《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军事院校新生《录取通知书》《军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等证明件之一。

办理时限:

法定完成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完成时限:窗口办1个工作日;网上办3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5、迁出、迁入登记

(1)迁出登记

受理部门:派出所

办理条件:大中专院校招录、毕业的学生或符合拟落户地迁移条件的,可向户籍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

办理流程:派出所受理→审核→办结

所需材料:

①《申报户口登记表(迁出登记类)》;

②《居民户口簿》;

③《准予迁入证明》《录取通知书》或毕业证书和《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办理时限:

法定完成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完成时限:窗口办1个工作日;网上办3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2)迁入登记

受理部门:派出所

办理条件: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购房入户或符合拟落户地迁移条件的,可向户籍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办理流程: 派出所受理、审核→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派出所办结

所需材料:

①《申报户口登记表(迁入登记类)》;

②《居民户口簿》;

③《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不动产权证书》等材料。

办理时限:

法定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完成时限:窗口办15 个工作日;网上办20 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6、姓名变更、更正

受理部门:派出所

办理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氏:(1)因血亲关系在父姓和母姓之间变更的;(2)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3)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4)未成年子女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需双方协商一致);(5)符合《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解释,可以随第三方姓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氏变更登记:(一)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父母对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未达成协议的;(二)曾经更正出生日期的;(三)申请变更的姓名违反公序良俗的;(四)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被通缉、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五)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六)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七)有犯罪记录的;(八)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九)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十)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形。

办理流程: 派出所受理、审核→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派出所办结

所需材料:

①《申报户口登记表(主项项目变更更正类)》;

②《居民户口簿》;

③居民身份证;

④姓氏变更相关材料(亲属关系凭证、收养证明等);

⑤未成年人变更姓氏,提供父母双方(法定监护人)协商同意材料;申请变更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姓氏,应当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父母离婚的,需父母双方协商一致书面意见。

注:14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时,应当书面承诺不具有不予变更情形中(四)至(十)类情形。

办理时限:

法定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完成时限:窗口办15个工作日;网上办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7、性别变更、更正

受理部门:派出所

办理条件:公民实施变性手术或性别矫正后,可以申请变更性别。

办理流程:派出所受理、审核→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派出所办结

所需材料:

①《申报户口登记表(主项项目变更更正类)》;

②《居民户口簿》;

③居民身份证;

④国内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变性手术医学证明);

⑤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办理时限:

法定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完成时限:窗口办15个工作日;网上办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8、民族成份变更、更正

受理部门:派出所

办理条件: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母当时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办理流程:派出所受理、审核→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派出所办结

所需材料:

①《申报户口登记表(主项项目变更更正类)》;

②《居民户口簿》;

③居民身份证;

④市(州)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湖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

注:公安机关错填、误登的,经调查核实后予以更正,不受年龄限制。

办理时限:

法定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完成时限:窗口办15个工作日;网上办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9、暂住登记

受理部门:派出所(受理点)

办理条件: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可向现居住地派出所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注:在设区市的市辖区之间流动的人员除外。

办理流程:派出所(受理点)受理→审核→办结

所需材料:①《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②居民身份证;③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之一。

办理时限:窗口办:1个工作日。网上办:3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10、居住证申领

受理部门:派出所(受理点)

办理条件:符合暂住登记、缴纳社保、就学就读、就业创业、与本地户籍人员结婚等情形之一且时间满6个月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办理流程:派出所(受理点)受理→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核签发→省公安厅制证→派出所发放。

所需材料:①《湖北省居住证申请表》;②居民身份证;③居住地住址证明材料;④社保缴纳证明、就学就读证明、营业执照(副本)、结婚证等证明材料之一。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11、居住证换、补领

受理部门:派出所(受理点)

办理条件:持证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居住地住址发生变更或更正的或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遗失的,应当换领、补领居住证。

办理流程:派出所(受理点)受理→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核签发→省公安厅制证→派出所发放。

所需材料:①《湖北省居住证补﹙换﹚领、签注、激活申请表》;②居民身份证;③有关变更更正材料(已做有效项目变更的居民户口簿、居住地住址证明材料)或已损坏的居住证。

办理时限:窗口办:10个工作日。网上办: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12、居住证签注

受理部门:派出所(受理点)

办理条件:持证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签注手续。

办理流程:派出所(受理点)受理→审核→签注。

所需材料:①《湖北省居住证补﹙换﹚领、签注、激活申请表》;②居住证;③居住地住址证明材料;④社保缴纳证明、就学就读证明、营业执照(副本)、结婚证等证明材料之一。

办理时限:窗口办:1个工作日。网上办:3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13、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

受理部门:公安派出所(受理点)

办理条件: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向现居住地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办理流程:派出所(受理点)受理→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核签发→省公安厅制(发)证。

所需材料:①《港澳(台湾)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②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出入境证件;③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之一。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14、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换领

受理部门:派出所(受理点)

办理条件: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的,可向现居住地派出所申请换领。

办理流程:派出所(受理点)受理→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核签发→省公安厅制(发)证。

所需材料:①《港澳(台湾)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②原港澳台居民居住证;③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出入境证件;④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之一。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15、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补领

受理部门:派出所(受理点)

办理条件: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丢失的,可以向现居住地派出所申请补领。

办理流程:派出所(受理点)受理→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核签发→省公安厅制(发)证。

所需材料:①《港澳(台湾)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②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出入境证件。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16、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

受理部门:派出所

办理条件:公民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办理流程:1、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填写《居民身份证受理登记表》(手写签字,原件留存)。2、交验居民户口簿;3、居民身份证制好后,申领人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受理点领取证件,现场核验证件的机读、视读和指纹信息。

所需材料:1、《居民身份证受理登记表》(窗口填写);2、居民户口簿。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首次申领免费,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

  

17、居民身份证换、补领

受理部门:派出所(受理点)

办理条件: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变更或出现错误的,应当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旧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办理流程:1、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填写《居民身份证受理登记表》(手写签字,原件留存)。2、申请换领的,交验原有效期满的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3、居民身份证制好后,申领人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受理点领取证件,现场核验证件的机读、视读和指纹信息。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交回旧证。

所需材料:1、《居民身份证受理登记表》(窗口填写);2、申请换领的,交验原有效期满的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换领20元/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40元/证。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 号)

  

18、临时居民身份证

受理部门:派出所(受理点)

办理条件:户口在十堰辖区的居民,在办理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后,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向受理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

办理流程: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持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前往受理地公安机关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所需材料:交验《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10元/证,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 号)。

  

19、居民身份证异地申请换、补领居民身份证

受理部门:派出所(受理点)

办理条件:在我市就业、就学、居住的异地户口居民,并已经办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因居民身份证到期、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要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需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按要求登记采集流动人口信息后方可受理(疫情期间不受此条件限制)。

下列情形人员不宜异地受理,需回原籍受理:①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人员;②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③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的,以及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办理流程:1、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填写《身份证异地受理申领表》(手写签字,原件留存);2、《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窗口填写);3、申请换领的,交验原有效期满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明;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4、居民身份证制好后,申领人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受理点领取证件,现场核验证件的机读、视读和指纹信息。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交回旧证。

所需材料:公安部门下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护照、驾驶证等有效证件。疫情期间,经群众书面申请并承诺,可免提交在当地就业、就学、居住的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换领20元/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40元/证,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