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城区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提升城市交通文明程度,推动交通管理齐抓共管格局的形成,激发市民参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积极性,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受理
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道路交通违法举报中心”设在机动大队,负责交通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分办、证据审核、案件办理、申诉及回复、奖金发放等日常工作。
本有奖举报办法在十堰市城区张湾、茅箭、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范围区域实行。
二、举报途径
举报人可以通过下列渠道举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严格保密。
1.互联网举报:可登录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十堰市交通违法举报平台”举报。
2.微信举报:可以将举报内容发至 “十堰交警”微信。
3.来访举报:可以向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道路交通违法举报中心”举报。
4.电话举报不纳入有奖举报范围。
三、证据要求
1.举报影像资料必须是举报人合法获取的原始视频资料。
2.视频长度一般不超过30秒,大小不超过30M,视频资料不得进行任何后期加工,包括剪切、画圈、标线等。
3.影像资料必须能清晰、准确、完整地记录交通违法的时间、地点、车辆类型、号牌、外观特征、违法地所处位置以及违法行为全过程,能够印证举报内容(提示:使用行车记录仪要打开时间功能,并校准时间)。
4.举报机动车斑马线不礼让行人的,应当使用行车记录仪。如人行横道有红绿灯,应当将人行横道红绿灯情况反映在举报视频中。
5.必须实名举报,举报人必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留下真实的联系方式,便于办案人员进一步调查,并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受案调查工作和影像资料下载工作。因举报人提交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或未能及时发放奖金,由举报人负责。
6.举报时间应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以便交管部门及时核查。
四、举报范围及奖励标准
1.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每件给予奖励50元:
(1)举报车辆逆行违法行为的;
(2)举报驾驶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的;
(3)举报机动车压越实线、不按规定调头的;
(4)举报压越导流线行驶的;
(5)举报机动车斑马线不礼让行人的。
2.举报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并有效协助查获、查证属实的,每件给予奖励200元。
3.举报无证、超员、饮酒驾驶、使用套牌、假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并有效协助查获、查证属实的,每件给予奖励400元。
4.举报货运车辆违法载客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并有效协助查获、查证属实的,每件给予奖励400元。
5.举报在道路上追逐竞驶、醉驾,并有效协助查获、查证属实,构成刑事案件的,每件给予奖励500元。
举报上述交通违法行为,举报人每人每月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元。
五、举报案件办理
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由“道路交通违法举报中心”对证据进行核实后录入交管集成指挥平台系统。举报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需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由“道路交通违法举报中心”分办至违法行为发生地大队办理;案件办结后,办案大队将处罚决定书送交“道路交通违法举报中心”,按本规定核发奖金。
六、下列情形不属于奖励范围
1. 提交的证据不符合要求的。
2. 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未提交相关证据、未有效协助查获的。
3. 共同违法嫌疑人检举的。
4. 案件侦查、审查、审理过程中发现或者本人交代的。
5. 案件受害人提供和指认的。
6. 已经被交通民警现场查获或者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现场抓拍的。
7. 人民警察或者在职交通协管员(劝导员)、实习交通民警、交通警察机构雇员等的举报行为。
七、奖励条件
给举报人发放奖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件、联系电话。
2.举报的线索应当有交通违法行为内容、车型、车牌号码和时间、地点等具体信息,经交管部门查实,并符合交通违法录入证据要求。
八、奖金发放
奖励金额审批后,由受理举报部门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开户行名称和银行账号,直接将奖金划拨到举报人的账户。举报人未如实提供身份证明和银行账户的,视为自动放弃。
多人或联名对同一违法事实进行举报的,按举报时间和联名先后顺序奖励第一举报人。
每月集中进行一次奖金发放。
九、法律责任
1.举报人不得采取违法行为或危险方法收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证据。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应当确保交通安全,因不注意交通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或者依法解决。
3.举报人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事实恶意举报。
4.对借举报之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的,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影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正执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机动车驾驶人不得在驾驶车辆时使用手机进行视图采集,否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仅不采用此类资料,而且还要对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使用手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十、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一、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因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政策等发生变化的,可依法调整或停止执行。
十二、本办法由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征求意见时间即日起至12月7日,请您通过电子邮件3808803464@qq.com提出意见或建议。
联系人:汪警官
联系电话:0719-8897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