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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公安局信息公开


关于《十堰市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索引号
011080827/2023-77054
主题分类
公安
发文日期
2023年10月27日 14:43:19
发布机构
十堰市公安局
文号

按照市领导工作安排,进一步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主城区道路安全隐患“五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根据市司法局的建议,市公安局起草了《十堰市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中,市公安局组织专班认真学习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主城区道路安全隐患“五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确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的要求。先后与市司法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详细了解电动自行车管理现状和存在的有关问题,包括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相关问题。市公安局以《湖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蓝本,同时充分借鉴武汉、宜昌、黄石等地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成熟经验做法。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办法》草稿。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6.《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7.《国务院安委会加强电动自行车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方案》

8.《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七条,主要内容是:明确电动自行车管理部门及职责,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非机动车道路规划、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地建设、停放地点要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上牌、充电等规范;电动自行车违反通行规定、违规停放的法律责任。

四、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关于适用范围。《办法》适用十堰市行政区内电动自行车在生产、销售、上牌、行驶、停放、充电等环节。

(二)关于互联网电动自行车。根据《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二(三)规定“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规定,结合本市公共交通需求及道路等实际情况,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三)关于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行驶、停放、充电等使用环节的要求。参照了《湖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我省其他市州政府规章(《鄂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四)特殊行业中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规定。考虑到快递、外卖等特殊行业电动自行车数量多,使用量大,同时,存在使用不规范及交通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在办法第二十一条专门规定了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及管理要求。

(五)关于法律责任。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规定,未按照规定停放,危害消防公共安全等上位法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仅原则性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伪造、冒用电动自行车号牌、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考虑到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权限及《湖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正在制定即将出台的情况,未做具体规定。

(六)关于有效期。考虑到省政府规章《湖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预计在今年年底制定出台,《办法》有效期暂定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