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城市交通文明程度,推动交通管理齐抓共管格局的形成,激发市民参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积极性,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受理
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道路交通违法举报中心”设在机动大队,负责交通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分办、证据审核、案件办理、申诉及回复、奖金发放等日常工作。
本有奖举报办法在十堰市城区张湾、茅箭、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范围区域实行。
二、举报途径
举报人可以通过下列渠道举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严格保密。
1.互联网举报:可登录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十堰市交通违法举报平台”举报。
2.微信举报:可以将举报内容发至 “十堰交警”微信。
3.来访举报:可以向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道路交通违法举报中心”举报。
4.电话举报不纳入有奖举报范围。
三、证据要求
1.举报影像资料必须是举报人合法获取的原始视频资料。
2.视频长度一般不超过30秒,大小不超过30M,视频资料不得进行任何后期加工,包括剪切、画圈、标线等。
3.影像资料必须能清晰、准确、完整地记录交通违法的时间、地点、车辆类型、号牌、外观特征、违法地所处位置以及违法行为全过程,能够印证举报内容(提示:使用行车记录仪要打开时间功能,并校准时间)。
4.举报违法停车时间为早8点至晚6点,在城区主干道违停(限于车行道),与监控抓拍不冲突路段。如人民路、朝阳路、公园路、东岳路、江苏路、柳林路、上海路、北京路、汉江路(六堰转盘至夏家店)、重庆路(北京路至重庆路立交桥路段)等禁止停车路段。
举报违停与电子监控设施抓拍、交通民警现场查获违停相冲突的,举报信息无效。
5.举报违法停车,应当使用手机操作。使用手机时必须下载有时间标识的视频操作模式,要求中间间隔5分钟的两段视频(每段视频要求不少于10秒);视频应能清晰辨别机动车前部或后部全貌的全景特征、周围环境特征、交通违法地点、违法时间、号牌号码、车辆类型、标志标线、有无驾驶人等特征信息。
6.举报机动车斑马线不礼让行人的,应当使用行车记录仪;如人行道中有红绿灯,应当将人行道红绿灯情况反映在举报视频中。
7.必须实名举报,举报人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留下真实的联系方式,便于办案人员进一步调查,并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受案调查工作和影像资料下载工作。因举报人提交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或未能及时发放奖金,由举报人负责。
8.举报应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以便交管部门及时核查。
四、举报范围及奖励标准
1.举报机动车乱停乱放的,每件给予奖励20元。
2.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每件给予奖励50元。
(1)举报车辆有逆行、不按规定变道或“加塞”违反通行管理规定违法行为的;
(2)举报驾驶人、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3)举报机动车压越实线、不按规定调头的;
(4)举报压越导流线行驶的;
(5)举报机动车斑马线不礼让行人的;
3.举报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经查证属实的,每件给予奖励200元。
4.举报无证、超员、饮酒驾驶、使用套牌、假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并现场协助查获、查证属实的,每件给予奖励400元。
5.举报货运车辆违法载客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每件给予奖励400元。
6.举报在道路上追逐竞驶、醉驾,经查证属实构成刑事案件的,每件给予奖励500元。
举报上述交通违法行为,每人每月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元,每人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24000元。
五、下列情形不属于奖励范围
1. 提交的证据不符合要求的。
2. 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未提交相关证据、未现场协助查获的。
3. 共同违法嫌疑人检举的。
4. 在案件侦查、审查、审理过程中发现或者本人交代的。
5. 案件受害人提供和指认的。
6. 已经被交通民警现场查获或者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现场抓拍的。
7. 人民警察或者在职交通协管员(督导员)、实习交通民警、交通警察机构雇员等的举报行为。
六、奖励条件
给举报人发放奖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件、联系电话。
2.举报的线索应当有交通违法行为内容、车型、车牌号码和时间、地点等具体信息,并经交警部门查实,并符合交通违法录入证据要求。
七、奖金发放
奖励金额审批后,由受理举报部门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并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开户行名称和银行账号,直接将奖金划拨到举报人的账户。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如实提供身份证明和银行账户的,视为自动放弃。
多人或联名对同一违法事实进行举报的,按举报时间和联名先后顺序奖励第一举报人。
每月集中进行一次奖金发放。
八、法律责任
1.举报人不得采取违法行为或危险方法收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证据;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应当确保行车安全,因不注意交通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或者依法解决。
3.举报人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事实恶意举报。
4.对借举报之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等行为的,或影响公安交管部门公正执法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机动车驾驶人不得在驾驶车辆时使用手机进行视图采集,对这种行为,公安交警部门不仅不录用其采集的资料,而且还要对其驾驶机动车时使用手机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予以处罚。
九、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十、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 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因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政策等发生变化的,可依法调整或停止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