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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公安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十条措施

索引号
011080827-2019-00004
解读类型
解读方式
来源
十堰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19年03月25日 16:38:00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公安厅、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系列部署要求,努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推动全市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公安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特提出以下措施。

  一、建立警企常态联系机制。建立民警定点联系企业制度,确保所有民营企业“户户走到”,每年至少2次深入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开展联系服务,通过走访、座谈、交流等方式,加强与民营企业沟通联系,了解企业实际困难和需求,力所能及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建立“警企联调”机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排查化解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征地拆迁、减员裁员等各种矛盾纠纷,帮助引导企业依法解决,对涉企重大疑难问题,报请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挂牌督办、包案化解。

  二、严厉打击涉企违法犯罪。及时受理民营企业报警求助,对侵害民营企业合法利益的违法犯罪案件,做到快侦快办,最大限度地追赃挽损;对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合同诈骗、网上造谣恶意诋毁企业声誉等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对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的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有案必立、立案必查,帮助化解民营企业金融风险。

  三、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坚持依法平等保障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合法经营不受干扰,保障民营企业经营者人身安全。对重大涉企刑事案件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扣押查封大额款项等情况的要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备,重大案件提级管辖,挂牌督办,及时回告。未经上级公安机关依法指定,不得对无管辖权的案件立案侦查,不得随意对企业经营者采取人身强制措施,不得随意查封、冻结企业账册、账号,不得随意发布影响企业声誉的言论和报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界限,建立健全民营企业涉法维权协调机制,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电话(12389),及时处理民营企业经营者举报投诉,发现执法过错的案件第一时间启动纠错程序,依法纠正。

  四、净化企业周边社会治安环境。加强对企业集中区域、工业园区、重点项目建设工程、大中型物流园区等周边治安整治力度,有针对性的开展巡逻防控和治安隐患排查,着力提升民营企业经营者安全感和满意度,为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五、积极为民营企业送法普法。大力开展“送法进民企”活动,加强对企业及其经营者的普法宣传,通过主动上门宣讲、利用综合性网络服务平台和新媒体推送等多种途径向企业和员工宣讲常见常用法规和典型案例,通过宣传提高民营企业和员工依法维权、防范风险、识骗防骗能力和法律意识,引导企业守法合规经营。

  六、指导民营企业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加强对民营企业内部安全、网络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和培训,引导企业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建立健全操作性强、务实管用的门卫管理、消防管理、要害部位管理、务工人员管理等各项内部安保管理制度,使企业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有章可循。在规范流动人口管理、落实门卫制度、加强夜间巡逻防控、推进技防和物防建设等方面,及时主动提供帮扶。

  七、提升出入境业务办理质效。依法依规服务民营企业参与全面对外开放和“走出去战略”,为集中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民营企业从业人员提供预约窗口优先办理服务;为民营企业境外项目建设人员提供加急办证服务;对因紧急商务往来再次申请赴港澳签注的民营企业从业人员提供应急签注服务,为外籍高端人才办理签证时限缩短为五个工作日,对特殊情况急事急办,确保当天拿到证件;对在民营企业工作的外国人,符合外专部门签发条件的,严格按省厅要求,为外国人签发五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且将对象扩大到所有在我市工作的外国人。为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民营企业提供境外安保咨询服务。

  八、简化民营企业办事审批程序。开通重大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建立“容缺受理”机制,尽量简化企业办事审批手续,做到一事一次性告知到位、一次性办理到位、一次性服务到位;能通过内部系统能查询的身份、违法犯罪记录等证明资料,不要求企业提供,能通过网络传递或邮寄的资料,不要求企业上门报送。

  九、为民营企业从业人员落户提供便利。减少引进人才落户申报审批环节,简化办理程序;开辟人才落户“绿色通道”,各户籍派出所落实专人受理,各县市区局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对落户人员集中的单位,提供延时服务、现场办公、预约上门服务等便企措施。

  十、优化民营企业车辆通行保障。加强对我市汽车制造、运输企业的管理服务,对运输重点项目、民生工程建设物资、民营企业的车辆需在市区内限行道路上通行的,只要道路安全通行状况允许,装载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由交管部门及时核发大货车通行证,方便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加强对民营企业客货运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及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严防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在不妨碍交通的情况下,对“城市绿色货运汽车”通行、停靠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