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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部分道路高排放机动车禁(限)行管理的通告

索引号
011080827/2023-22823
文件类型
通告
发文单位
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十政发〔2022〕21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02日 10:14:07
效力状态
有效

为保障我市中心城区交通顺畅,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十堰市高排放机动车目录》,市政府决定在中心城区部分道路对高排放机动车实施禁(限)行管理。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机动车定义:高排放机动车是指国Ⅰ及低于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国Ⅲ及低于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以上所指国Ⅰ和国Ⅲ排放标准,分别是指国家发布的第一和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禁(限)行车辆类型:高排放机动车中的国Ⅲ及低于国Ⅲ排放标准的重中型柴油货车、半挂牵引车和专项作业车(总质量为4500千克及以上)。

三、禁(限)行管制方式

(一)禁(限)行管制区域

在城市中心划定围合道路设置禁(限)行区域,围合道路区域以内的道路禁止(限制)通行,围合道路如下:

1.发展大道东路—发展大道中路—发展大道西路—建设大道—镜潭路—湖南路—车城路(中岳路立交桥至41厂)—车城南路—人民南路(青少年宫人行天桥至十堰一桥)—源园路—北京南路(源园路交汇路口至十堰二桥)—车站路—武当大道—辽宁路—东风大道(51厂桥头至高速公路十堰东路口,与发展大道东路交汇)。

2.郧阳路、汉江北路及以外道路允许通行,汉江中路及以内道路禁止(限制)通行。

(二)禁(限)行管制时间

1.围合道路区域以内的所有道路7:00至20:00禁止通行。

2.围合道路中武当大道五二岗至火车站货场路口7:00至20:00禁止通行,镜潭路周一至周五每天早、晚高峰期禁止通行(7:30至8:30,17:30至19:00);其他围合道路允许通行。

四、特殊车辆通行

军警、消防、工程抢险、道路施救、寄递物流、医疗救护、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等专项作业车辆,以及运送鲜活农产品的“绿色通道”车辆,不受本通告限制。

五、其他事项

(一)在禁(限)行的时间内,过境禁(限)行车辆北线绕经辽宁路、东风大道、发展大道、建设大道、凯旋大道(发展大道立交桥至郧阳路)、十堰大道、郧阳路;或南线绕经施洋路、车站路、源园路、车城南路、车城路(东风公司体育馆至配套处中岳路立交桥)、湖南路、镜潭路(错开早晚高峰)通过。

(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设定30日的禁(限)行措施政策过渡期。期间,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发现的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车辆予以提醒、宣传和纠正。

(三)过渡期结束后禁(限)行措施政策正式实施。机动车违反本通告规定进入禁(限)行区域道路行驶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严格处罚。阻碍执行公务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原相关通告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本通告由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