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 > 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十堰市公安局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日期: 2025-06-10

   来源: 法制支队

序号行政检查事项行政检查标准
1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联网用户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责任的行政检查。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责任
2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责任的行政检查。履行信息网络安全责任
3对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行政检查。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责任
4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责任
5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设备配置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查。考试场地、考试设备和考试系统是否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检查。相应法律法规及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770-2022、GA1029-2022、GA/T1458-2017、GA1027-2017、GA1026-2022、GA/T1028.1-2022、GA/T1030.1-2017、GA/T1030.2-2017、GA/T1030.3-2017
6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是否按照机动车国家标准进行检验、是否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监督检查。相应法律法规及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772-2021、GA801-2019、GA/T1435-2017、GA/T1186-2014     国家标准:GB38900-2020
7对校车服务提供者是否使用拼装的机动车、是否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是否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校车驾驶人是否具有校车驾驶资格,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校车标牌的检查。相应法规及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482-2012、GA37-2008、GA36-2018、GA/T1005-2012、GA/T1004-2012
8对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管理、运营单位落实反恐措施情况的行政检查。行业单位反恐防范标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关于反恐防范的规定
9对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落实反恐措施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关于反恐防范的规定
10对旅馆业治安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履行《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责任。
11对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履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责任。
12对治安重点保卫单位内部安全防范的行政检查。履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责任。
13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责任。
14对从事保安服务及其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治安管理的行政检查。履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责任。
15对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检查。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责任。

主办单位: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 电话:0719-8112000 传真:0719-8112986

办公地址:湖北省十堰市朝阳中路43号 邮政编码:442000 鄂公网安备 42030202000140 网站地图 政府网站标识码:4203000022

鄂ICP备06007886号-5 技术支持:十堰政府网